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土地使用权如何自动续期 取决于公共服务融资需求

发布时间: 2016-04-22 10:07:36

来源:

分类: 本地楼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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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摘要]近日,温州土地使用权巨额“续期”的报道,引发了社会广泛热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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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原标题:李宇嘉:住宅土地使用权如何自动续期 取决于地方公共服务融资需求)

近日,温州土地使用权巨额“续期”的报道,引发了社会广泛热议。根据此前媒体报道,深圳和青岛等地也有类似案例。上世纪90年代末住房市场化改革以来,全国大面积出让的40年的商住用地、70年的住宅用地,使用年限到期还不会集中出现。但是,土地使用权到期,到底如何“续期”,却再不能拖下去了。

所有关注指向《物权法》第149条,即“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自动续期”。所谓“自动续期”,到底是无偿续期,还是有偿续期?有偿续期采取何种收费标准?事实上,9年前《物权法》生效时,这样的疑虑就未停过,每每成为焦点。如2015年3月,国土部颁布的新版《不动产权证书》上,新设“使用期限”一栏,当时有媒体报道称,设置“使用期限”意味着“全国业主变房客”。

当时,国土部部长姜大明表示,证书有权力类别,“使用期限”指的是土地使用期限,房屋所有权没有期限。笔者又迷惑了,既然土地所有权归政府,业主只交了70年使用的费用(已通过房价支付)。那么,使用权到期后,政府可行使所有权,将土地无偿收回。相应地,业主也可以行使所有权,将地上建筑物拿走。问题是,谁都知道“房随地走”,业主那堆建筑物还能悬在空中不成?因此,房屋所有权必然受到土地使用期限牵扯,无法避开,业主对房屋的所有权还是无法落实。

后来国土部解释,新版《不动产权证书》上新设“使用期限”,是为更醒目地标明土地使用期限,提醒业主在使用期限到期前及时去续期,实现自己对于房屋的所有权。事实上,这一点在相关法律中已有规定,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》第22条规定,“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,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,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,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的,应当予以批准”。言下之意,业主优先续期,只要业主还要别人就不能要。

但如何“续期”仍旧不明。老百姓理解可不同,有的认为,房子是我的,房子不能离开地,自动续期就是无偿续期;有的遇到该问题时“挠挠头”,时间还久,不考虑它。不管哪一种理解,结果却是,房价和买房基本不受剩余期限影响。这也是为什么,温州案例在媒体和民间“炸开了锅”。新华社记者向当地国土局求证核实时,温州主管部门表示,国家未出台“自动续期”细则,基层国土部门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无法可依、无章可循,不能办理相关续期手续。因此,操作中只能参照国有土地出让的做法,先由第三方机构评估土地价格,折算出楼面价和业主要缴纳的土地出让金,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,但续期收费低于“招拍挂”下的出让金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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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责任编辑: zhangyunxiang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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